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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进行价款调整
    【日期】 2021年4月7日   【浏览】 [98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主要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成本加酬金。其中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总价包干、包死合同。

    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总价合同一般不做调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法律法规变化以及物价变化等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不在少数。即使是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其最终合同结算金额也时常会因为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的出现而进行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进行价款调整

    那么,进入本题内容,固定总价合同如何进行价款调整?

    一、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由上文概念可知,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仅在约定的范围内不作调整,若因发包人原因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则理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而从各地具体实操结果来看,大多要求先适用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同时在举证责任上,也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进行价款调整

    二、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

    除了工程量发生变更外,建筑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的变动也是常见的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之一。那么,当发生建筑材料或人工费变动较大时如何进行调整?

    首先,应考虑建筑材料或人工费的变动是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畴,如果该变动仍停留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那么则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该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如果变动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畴或者远超一般市场风险,那么承包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请求调整工程款。

    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风险范围,笔者认为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7.3条的相关规定,即“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或依据当地造价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作为调整依据。

    此外,应考究人工费或物价变动的时间是否在合同约定工期范围内,如果变动发生在工期内,则应按照上述规则处理,若发生于工期范围外,则需考究工期的延误对于物价变动的影响,若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应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进行价款调整

    三、案例参考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7)鄂05民终1180号

    “关于人工费调增问题。鑫泉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但本案建设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签订,按照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案涉工程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本案所涉项目东城明珠小区招标控制价编审时间是2012年5月,此时关于人工费调整的鄂建文[2012]85号文件尚未出台。根据招标文件,案涉项目于2012年11月16日进行招标,12月6日开标,根据案涉工程于2013年3月开始施工,而根据鄂建文[2012]85号文件,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还是工程清单计价模式,自2012年12月1日起的工程量,人工费均应按照该文件标准进行调整。鉴于建设工程中定额人工单价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属于政策变化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约定对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本案双方应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故一审法院以情势变更原则依照湖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规定调增鹏程公司与鑫泉公司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方其与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5)皖民四终字第004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对结算方式还约定有:本次合同采用一次性包干价,加变更、签证、加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钢材;价格以2010年第七期巢湖信息价为标准调整价差)。其他材料及消防设备均不再调整等。该条款为印刷字体,加变更、签证、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调整价差部分仍然有效,应予采用。经鉴定机构鉴定,变更签证、材差部分造价为3452884元,安徽某公司提出该部分造价不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合同约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签证,钢材、混凝材差部分予以调整外,其余部分不予调整,原判将定额人工费调整544745元计入工程造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安徽某公司关于定额人工费调整544745元不应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造价涉及变更签证,钢材、混凝材差部分,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安徽某公司提出涉案工程造价无需鉴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涉案工程造价为15103264元(11650380元+3452884)元。”


    永安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8)闽04民终1102号

    “人工费价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没有明确约定人工费价差是否不可调整,但根据福建省2009年发布的闽建筑[2009]18号文件第五条“……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规定,本院认为人工费不属于风险承包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价差调整计入工程总造价。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有约从约,无约从规”的原则,人工费价差271083元应计入合同价款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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